关于印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推优”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语言学院日期:2022-03-23浏览:295


各团总支:

      “推优”制度是团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发挥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党团血脉联系的组织依托。加强对共青团员的政治引领,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抓好“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政治职责,是共青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关键举措。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推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第四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举行12次,一般安排在学期第35周。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向党组织推荐对象。推荐对象的具体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2、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3、发挥作用上先进。学习刻苦努力,在班级团支部中品学兼优,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现象,在最近一次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排名不低于所在班级的前50%,团支部“推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

4、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教职工团员要求思想素质高,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在所在岗位表现突出。

(二)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各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行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在国家、省、学校受到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三)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1、没有按时交纳团费者;不参加团支部组织活动者。

2、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名次较低,且入学以来考试有不及格现象者。

3、在校期间曾有违纪现象或不良行为记录者,在校期间不予“推优”。在“推优”后受到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七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八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每学期校团委将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各学院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各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十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一条  推优名额与发展对象的比例为31,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1、组织推优投票。在各学院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学院团总支负责具体实施。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推优投票的人员范围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会议。

2、产生拟推荐人选。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形成《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并由团支部书记指导推荐对象填写由校团委统一印制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表格一式二份,并上交各学院团总支审核。

3、进行推优公示。各学院在审核汇总材料后,将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委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团总支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向各党总支推荐。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各学院团总支调查核实。

4、报送拟推荐人选。各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无误后,在《推荐表》中填写各学院团总支意见,并报各学院党组织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xxx学院“推优”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及时将《登记表》、《统计表》报送校团委。

5、教职工团员推优工作由教工团总支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要求:

1、在组织推优投票过程中,由团支部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选票)。票数统计安排三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督工作,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统计并对统计结果签名存档备查。

2、参加推优的团员在投票统计中,同意票数不低于参加投票成员的百分之80%,反对票不超过15%的,可以列为拟发展对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鉴于秋学期推优时间开学时间较近,大一进校时间较短无法考察,故原则上大一第一学期暂不推优

第十五条  入党推优工作要接受全体团组织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